信息发布时间:2025-07-07 12:40 来源: 阅读次数: 【】 【】
第一条 为加快政务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防治围标串标行为,促进阳光操作,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对进入交易中心招投标项目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由交易中心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代收代退。市各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监督投标保证金的缴退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和退还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确定按交易项目估算(预算)价的规定比例计算。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保证金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四条 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并统一缴纳至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
(二)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期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应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投标主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自动统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招标项目开标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获取银行投标保证金信息,并与投标人信息进行比对。
第六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交易中心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中标人,在符合保证金退还相关条件后,交易中心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
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并且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交易中心直接退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退付保证金,招标人应书面提出暂缓退付保证金申请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附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送达。交易中心将该标段投标保证金暂缓退付30日。届时期满,保证金将直接返还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终止、失败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退还投标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以网银汇款方式原路退还,退款单位名称、账号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账号保持一致。
(四)潜在投标人撤回投标情形,视为未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一起退还。
第七条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易中心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向银行发出指令,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或缴入国库。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账户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资金流转之用。
(二)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每月对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通过任何渠道查询保证金子账户明细信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时间之前通过保证金入账明细接口查询数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侵占投标保证金,也不得转存其他账户或其他银行。
(六)投标保证金实行联网监控,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在开标前投标单位信息对各方的隔离性和保密性,交易中心和银行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单位信息。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24年1 月1 日起施行。